附件A
新長俸計劃的主要內容
(A)
退休年齡
(i)
正常的退休年齡為60歲;
(ii)
在1987年7月1日之前聘任的在職人員,可在55歲
時或其後自動退休;
(iii)
紀律部隊人員方面,其部門首長(倘有關人員屬首
長級人員,則為總督)會基於工作需要理由 規定
其在55至60歲之間的一個指定年齡退休;及
(iv)
紀律部隊的員佐級人員可在50歲時或其後自動退休;
紀律部隊的主任級人員則可在55歲時或其後自動退
休。
公務員在退休前須提出通知,預早通知期如下:
(a) 尙屬員佐級警務人員,須預早1個曆月通知;
(b) 尙屬警隊以外的紀律部隊員佐級人員,須預早6個
曆月通知;
(c)
領取總薪級表第18點以下薪金或同等薪金的人員,
須預早6個曆月通知;及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