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在新長俸計劃下,紀律部隊的部門首長可指定有關人員 的退休年齡,那些在該指定年齡之後正在延長其可供計算長 俸的服務期的紀律部隊人員,須在選擇加入新長俸計劃時, 一併向當局提出退休通知,並由1988年1月1日或當時的延任期 届滿時(兩者取其較早者)起,停止擔任職務,於該日開始放取退休 前假期(倘該人員存有假期),其退休於假期結束時生效。

14.

倘部門首長在有關人員的選擇期届滿時,仍未接獲該人員的 選擇書,該人員將被視為已選擇保留在舊的長俸計劃內。公務員 倘在遞交選擇書的日期後一個月仍未接獲認收件或已填寫選擇書 的副本,應向所屬部門查詢。

15. 在選擇期內未作出選擇而逝世的人員,倘其有資格獲發無恤

金,當局在計算該人員的撫恤金時,會視該人員已選擇加入新長

俸計劃計算。

撤銷退休後重行受僱的申請

16. 獲准於 1987 年 7 月 1 日或該日之後開始根據舊的

長俸計劃在退休後重行受僱的人員,可撤銷其退休後重行受

僱的申請,並申請加入新長俸計劃

有關新長俸計劃的資料

17. 附件ㄖ列載根據新長俸計劃和根據舊長俸 計劃計算長

俸利益的不同方法 一份關於新長俸計劃的資料小册,在印

備後會立即分發給行將退休/辭職的個別公務員。

18. 庫務署署長不久會經由各有關部門向每名符合資格的在

職人員發給一份利益比較表,列出在新長俸計劃及舊長俸

計劃下該人員在正常退休年齡退休時預料獲發的利益,並載

明該人員選擇期的屆滿日期。倘公務員在1987年11月

1日仍未收到該比較表,應向其部門查詢。

附件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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