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類及乙類公務員所指的人員

3. 現時,服務條件包括退休利益的人,按其受聘職位及聘用

條件,分別稱為「長俸人員」及「非長俸人員」 這些名稱並不

理想,亦易引起誤會。當局藉着制定長俸法例的機會 將「長俸

職位」改稱爲「編設職位」,而「長人員」及「非長俸人員」

這些名稱亦分別由「甲類公務員」及「乙類公務員」所取代,其

所指為:

(a)

甲類公務員(前稱長俸人口)即擔任編設職位而已確任

永久編制的人員;

(b)

乙類公務員(前稱非長俸人員 )即

(i) 擔任非編設職位的人員;或

(ii) 根據按月僱用條件受聘擔任編設職位的人員;或

(iii) 按試用條件受聘擔任編設職位但於離職時未確任永

久編制的人員

實施新長俸計劃後對舊長俸計劃所作的修改

4. 當局在實施新長俸計劃後,會對長俸計劃作出若干修改,

使現行計劃的若干安排與新計劃的安排趨於一致 致。有關的安排包

括:

(a)

具有少於指定的符合領取長俸資格服務年資的公務員,

退休時獲發的短期服務退休酬金的數額,由在没有須符

合領取長俸資格年資規定的情况下應得的每年長俸或年

積金的5倍增加至7倍;

(b)

公務員只有在退休後兩年内接受僱用始須事先徵求當局

批准;

(C)

乙類公務員領取撫恤金所需的符合領取長俸資格年資,

由三年 減為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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