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類及乙類公務員所指的人員
3. 現時,服務條件包括退休利益的人,按其受聘職位及聘用
條件,分別稱為「長俸人員」及「非長俸人員」 這些名稱並不
理想,亦易引起誤會。當局藉着制定長俸法例的機會 將「長俸
職位」改稱爲「編設職位」,而「長人員」及「非長俸人員」
這些名稱亦分別由「甲類公務員」及「乙類公務員」所取代,其
所指為:
(a)
甲類公務員(前稱長俸人口)即擔任編設職位而已確任
永久編制的人員;
(b)
乙類公務員(前稱非長俸人員 )即
(i) 擔任非編設職位的人員;或
(ii) 根據按月僱用條件受聘擔任編設職位的人員;或
(iii) 按試用條件受聘擔任編設職位但於離職時未確任永
久編制的人員
實施新長俸計劃後對舊長俸計劃所作的修改
4. 當局在實施新長俸計劃後,會對長俸計劃作出若干修改,
使現行計劃的若干安排與新計劃的安排趨於一致 致。有關的安排包
括:
(a)
具有少於指定的符合領取長俸資格服務年資的公務員,
退休時獲發的短期服務退休酬金的數額,由在没有須符
合領取長俸資格年資規定的情况下應得的每年長俸或年
積金的5倍增加至7倍;
(b)
公務員只有在退休後兩年内接受僱用始須事先徵求當局
批准;
(C)
乙類公務員領取撫恤金所需的符合領取長俸資格年資,
由三年 減為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