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期而言,確任永久編制的公務員的長俸因子爲1/675

( 在舊計劃 下爲 1 / 600 ;

就非編設職位(前稱非長俸職位)及編設職位而有關人

員未確任永久編制的服務期而言,於1987年4月1日

之前的服務期的長俸因子爲1 / 800 ,而1987年4月

1日起的服務期的長俸因子為1/675 ( 在舊計劃下 最初25年的服務期的長俸因子為1 / 800, 25年後的

服務期的長俸因子為1/600);

(d) 公務員可選擇按照14這個折算因子最多折算長俸的50%

為折算長俸金(在舊計劃下為25%);

(e)

(f)

(g)

倘具不少於連續10年符合領取長俸資格年資的公務員

辭職,而又獲銓叙司批准,可以有資格領取一筆押後發

放的長俸(舊計劃並無這個安排 );

J

在新長俸計劃下 紀律部隊首長獲授權得以工作需要

理由,指令任何職系、職級或任何類別的紀律人員在年

届55歲時或其後必須退休,在這種情况下退休的人員 可獲得一筆已提高的長俸 ( 舊計劃並無這個安排 );

紀律部隊的員佐級人員可在 50 歲時自動退休,而主任 級人員則可在55歲時自動退休,並立刻領取長俸利益

( 在舊計劃下有關年齡分別爲45歲及50歲);

(h)

可領取 90 %長俸的人員倘加入新長俸計劃 可申請由

一個實際日期(參閱附件D)起轉為可領100%長俸,

而其例假賺取率則相應減低;及

,

附件 D

(i)

確任永久編制以外的人員獲發放的死亡撫恤金,最少為12 個月薪金(在舊計劃下為9個月薪金 )。

Į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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