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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委員會保留隨時檢討補償金額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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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你並非自一九八七年一月十四日起一直居 住於九龍城寨,你只能獲得第五頁(乙)(一)項的 現金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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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你居港年期計算至一九九○年三月三十一 日止仍不足七年,你只能獲得第五頁(乙)(一)項 的現金補償。

假如你是自住業主,但自一九八七年一月十四

日或其後起擁有位於城寨以外地區的住宅物 業,你將喪失被安置之資格,但仍可獲得第五 頁(乙)(一)項所載的現金補償。你亦可申請購置

居屋單位,但不會獲得優先購置居屋資格。

單身人士自住業主並無購置居屋單位之資格,

但可獲載於第五頁(乙)(一項的現金補償。視乎

安置資格及公屋單位之供應情况,你或可選擇

獲配一間供單身人士租住的公屋單位,若然,

則載於第五頁(乙)(一)項的現金補償將不適用,

而該樓宇單位之現金補償將按其公平市值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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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彌補因搬遷所需費用的補償資料,請參閱

第八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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