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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委員會保留隨時檢討補償金額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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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你並非自一九八七年一月十四日起一直居 住於九龍城寨,你只能獲得第五頁(乙)(一)項的 現金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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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你居港年期計算至一九九○年三月三十一 日止仍不足七年,你只能獲得第五頁(乙)(一)項 的現金補償。
假如你是自住業主,但自一九八七年一月十四
日或其後起擁有位於城寨以外地區的住宅物 業,你將喪失被安置之資格,但仍可獲得第五 頁(乙)(一)項所載的現金補償。你亦可申請購置
居屋單位,但不會獲得優先購置居屋資格。
單身人士自住業主並無購置居屋單位之資格,
但可獲載於第五頁(乙)(一項的現金補償。視乎
安置資格及公屋單位之供應情况,你或可選擇
獲配一間供單身人士租住的公屋單位,若然,
則載於第五頁(乙)(一)項的現金補償將不適用,
而該樓宇單位之現金補償將按其公平市值計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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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彌補因搬遷所需費用的補償資料,請參閱
第八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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