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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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及安置資格

你必須是香港的合法居民(持有香港身份證 者),並於一九八七年一月十四日清拆前登記當

日及其後眞正居住在九龍城寨

你必須於一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在香港居

住滿七年。

你必須並無其他居所,或擁有城寨以外的住宅

物業(包括居者有其屋或私人機構參與計劃屋苑

單位),而且沒有任何公共屋邨、平房區或臨時

房屋區單位的租住權。

除上述條件外,如欲獲配公屋單位或居屋,你

的家庭至少須有兩名成員才符合資格。視乎供 應情况,單身人士或可獲配獨立之公屋單位。

此外,假如放棄租住公屋權利,單身人士及二 人成員家庭可獲發給單身或二人成員家庭津

貼。

假如你不符合上述資格,你只會獲配臨時房屋 單位。

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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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必須已於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或之前 提出業權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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