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28.
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或該
自以後 任何人不得由於同香港的關係
229,而取得英國屬土公民的地位。凡在一九 九七年七月一日或該日以後出生者,不
得取得第一節中所述的適當地位
O
230.
三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其他地 方的聯合王國的領事官員可為第一節中 提及的人所持的護照延長期限和予以更 換,亦可靠他們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 前出生並且原來包括在他們護照上的子 人簽發護照
。
231.
四
、
根據第一節和第三節已領取 聯合王國政府簽發的護照的人或包括在 該護照上的人,經請求有權在第三國獲 得英國的領事服務和保護
。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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