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審核澳門葡萄牙政府提出的使用屬於澳門特別行政

區政府的土地收入的建議,並提出意見,供中方决定。

222.

土地小組未能取得一致意見的問題,提交雨國政府通過 協商解决。

223.

(四)審核關於擬動用本附件第六款 所述的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地價 收入部分的建議,並提出意見,供中方 決定。

土地委員會未能取得一致意見的問 題, 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聯合王 國政府決定。

(四)雙方各指派三名土地小組成員。每方還可指派必要 的專家和工作人員,人數通過協商確定。

(五)土地小組在《聯合聲明》生效時成立,並以澳門爲, 常駐地上地小組將工作到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爲止。

(六)土地小組的成員及專家、工作人員享有外交特權與 豁免或與其身份相符的特權與豁免。

(七)土地小組的工作和組織程序由雙方按本附件的規定 商定。

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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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聲明》生效之日起,

215.立即在香港成立土地委員會。上地委員 會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聯合王國政 府指派同等人數的官員組成,輔以必要 216,的工作人員。雙方官員向各自的政府 217.真。土地委員會將於一九九七年六月三

十山解散。

221.

有關建立土地委員會的細

則,由雙方另行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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