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由當地人組成,多數成員通過選舉

產生。

法律制度

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澳門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 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除與《基本法》由抓間或!!特别 行政區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原有在法律

53.

56.

i

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和立法機關由 行政長官 當地人組成。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由選 舉

產生。

=

香港特别行政區成立後,香港原有 法律(即普通法及衡平法,條例、附屬 立法、習慣法)除與(基本法)相抵觸 或香港特别行政區的立法徙闆作出修改

,手門保留。

立法機關可根據 《基本法》的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制定 法律,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立法機關制定的 法律凡符合《基本法》和法定程序者, 均屬有效。

55.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可根據《基本法》的規定並依 照法定自制定法律,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備案。澳门特别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儿往 台《基本法》和法定程序者,均屬有效。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體系山《基本法》,以及上述典 門原有法律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制定的法律構成。

特别行政區法 57.

it

司法制度

原有司法體制 58.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 《基本法》,以及上述香港原有法律和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

=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後,除因香港 特別行政區法院享有終審權而產生的變 化外,原在香港實行的司法體制予以保 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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