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譯文)

備忘錄

聯繫到今天簽署的葡萄牙共和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 政府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葡萄牙共和國政府聲明:

凡按照葡萄牙立法,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因具有 葡萄牙公民資格而持有葡萄牙護照的澳門居民,該日後可繼 續使用之。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任何人不得由於 同澳門的關係而取得葡萄牙公民资格。

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於北京

附錄 (英文譯文)

APÊNDICE (Tradução para Inglês)

APPENDIX (English Translation)

56

57

Share This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