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

關於過渡時期的安排

為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關於澳 門問題的聯合聲明的有效實施,並為澳門政權的交接創造 善的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同意在 《聯合聲明》生效之日起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止的過 渡時期內繼續進行友好合作。

爲此目的,根據《聯合聲明》第三、第四和第五款的規 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同意成立中 聯合聯絡小組和中葡土地小組。

關於中葡聯合聯絡小組

(一)聯合聯絡小組為兩國政府間進行聯絡、磋商及交 換情况的機構。聯合聯絡小組不干預澳門的行政管理,也不 對之起監督作用。

(二)聯合聯絡小組的職責為:

1、就《聯合聲明》及其附件的實施進行磋商,

2、就與一九九九年澳門政權交接的有關事宜交換情况 並進行磋商,

3、就兩國政府為使澳門特別行政區保持和發展對外經

濟、文化等關係所需採取的行動進行磋商,

4、就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交換情况並進行磋商。

聯合聯絡小組未能取得一致意見的問題,提交兩國政府 通過協商解决。

(三)雙方各指派一名大使級的組長和另外四名小組成 貝。每方還可指派必要的專家和工作人員,人數通過協商確 定。

(四)聯合聯絡小組在《聯合聲明》生效時成立,並於 成立後三個月內開始工作,工作的第一年輪流在北京、里斯 木和澳門開會,此後以澳門爲常駐地。聯合聯絡小組將工作 到二○○○年一月一日爲止。

(五)聯合聯絡小組成員及專家、工作人員享有外交特 權與豁免或與其身份相符的特權與豁免。

(六)聯合聯絡小組的工作和組織程序由雙方按本附件 的規定商定。除另有協議外,聯合聯絡小組的工作須保密。

二、關於中葡土地小組

一)兩國政府同意自《聯合聲明》生效之日起,按以 下規定處理澳門土地契約及有關事項,

1、原由澳門葡萄牙政府批出的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 日以前滿期的土地契約(臨時批地和特殊批地除外)可按現 行有關法律規定予以期並收取批約費用,但續期年限不得 超過二〇四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2、從《聯合聲明》生效之日起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 九日止,澳門葡萄牙政府可按現行有關法律規定批出年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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