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政府的代表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團的成員或以 中央人民政府和上述有關國際組織或國際會議允許的身份參 加,並以“中國澳門”的名義發表意見。對不以國家為單位 參加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澳門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澳 門”的名義參加。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代表,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 府代表團的成員,參加由中央人民政府進行的與澳門特別行 政區直接有關的外交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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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國際協定,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據 情况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需要,在徵詢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的意見後,决定是否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中華人民共和 國尙未參加,但已適用於澳門的國際協定仍可繼續適用。中 央人民政府根據情况和需要授權或協助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作出適當安排,使其他與其有關的國際協定適用於澳門特別 行政區。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已經參加而澳門目前也以某種形式参 加的國際組織,中央人民政府將根據情况和澳門特別行政區 的需要採取措施,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得以適當形式繼續保持 在這些組織中的地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尚未參加而澳門目 前以某種形式參加的國際組織,中央人民政府將根據情况和 需要使澳門特別行政區以適當形式繼續參加這些組織。

外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領事機構或其他官方、半官 方機構,須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正 式外交關係的國家在澳門設立的領事機構和其他官方機構, 可予保留。尚未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正式外交關係的國家 在澳門的領事機構和其他官方機構,可根據情况予以保留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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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為牛官方機構。尚未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承認的國家,只 能設立非政府性的機構。

葡萄牙共和國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總領事舘。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有居留權並有資格領取澳門特別行政

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者爲: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或成立後在澳門出生或通常居 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及其在澳門以外出生的中國籍子 #1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或成立後在澳門出生或在澳門 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均以澳門為永久居住地的葡萄牙 人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或成立後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 七年以上並以澳門為永久居住地的其他人,及其在澳門特別 行政區成立前或成立後在澳門出生的未滿十八週歲的子女。

中央人民政府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照法律給持有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中國公民簽發中華人民 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其他合 法居留者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其他旅行證

件。

上述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和旅行證件,前往各國和各地 區有效,並載明持有人有返回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權利。

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出入澳門特別行政區,可使用澳門 特別行政區政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主管部門,或其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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