述各項聲明和作為本聯合聲明組成部分的附件均將付諸實 姬。
七、本聯合聲明及其附件自互換批准書之日起生效。批 准書將在北京互換。本聯合聲明及其附件具有同等約束力。
附件一
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在北京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 中文和葡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對澳門的基本政策的具體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
和國政府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第二款所載中華人民共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代
沒
葡萄牙共和國政府 代
沒
趙紫陽
(簽 字)
卡瓦科·席爾瓦 (簽字)
:
國對澳門的基本政策,具體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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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 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 况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據此,中華人民共和 國將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時,設 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 民代表大會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並頒佈中華人民 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法》),規 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不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保 持現行的社會、經濟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
澳門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除外交和國防事務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享有高度的自治 權。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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