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自治權。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立 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三)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 均由當地人組成。行政長官在澳門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 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擔任主要職務的官員由澳門特別行政區 行政長官提名,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原在澳門任職的中國 籍和葡籍及其他外籍公務(包括警務人員可以留用。澳門 特別行政區可以任用或聘請葡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擔任某些公 職。
(四)澳門現行的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 變,法律基本不變。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保障澳門居民和其 他人的人身、言論、出版、集會、粘社、旅行和遷徙,能 工、選擇職業、學術研究、宗教信仰和通信以及財產所有權 等各項權利和自由。
(五)澳門特別行政區自行制定有關文化、教育和科技 政策,並依法保護在澳門的文物。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機關、立法機關和法院,除使用中 文外,還可使用葡文。
(六)澳門特別行政區可同葡萄牙和其他國家建立互利 的經濟關係。葡萄牙和其他國家在澳門的經濟利益將得到照 顧。在澳門的葡萄牙後裔居民的利益将依法得到保護。
(七)澳門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澳門”的名義單獨同 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經濟、文化關係, 並簽訂有關協定。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以自行簽發出入澳門的旅行證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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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澳門特別行政區將繼續作為自由港和單獨關稅地 區進行經濟活動。資金進出自由。澳門元作為澳門特別行政 區的法定貨幣,繼續流通和自由兌換。
(九)澳門特別行政區保持財政獨立。中央人民政府不 向澳門特別行政區徵稅。
(十)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治安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 府負責維持。
(十一) 澳門特別行政區除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和 國外,還可使用區旗和區徽。
(十二)上述基本政策和本聯合聲明附件一所作的具體 說明,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 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之,並在五十年內不變。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聲明:自 本聯合聲明生效之日起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止的過渡 時期內,葡萄牙共和國政府負責澳門的行政管理。葡萄牙共 和國政府將繼續促進澳門的經濟發展和保持其社會穩定,對 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將給予合作。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聲明:為 保證本聯合聲明的有效實施並為一九九九年政權的交接創造 妥善的條件,在本聯合聲明生效時成立中葡聯合聯絡小組, 聯合聯絡小組將根據本聯合聲明附件二的有關規定建立和履 行職責。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聲明:關 於澳門土地契約和其他有關事項,將根據本聯合聲明附件的 有關規定處理。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同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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