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8.

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或該

日以後,任何人不得由於同香港的關係

229,而取得英國屬土公民的地位。凡在一九 九七年七月一日或該日以後出生者,不 得取得第一節中所述的適當地位。

230.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其他地 方的聯合王國的領事官員可為第一節中 提及的人所持的護照延長期限和予以更 換,亦可給他們在一九九七年七月 日 前出生並且原來包括在他們護照上的子 女簽發護照

231.

根據第一節和第三節已領取 聯合王國政府簽發的護照的人或包括在 該護照上的人,經請求有權在第三國獲 得英國的領事服務和保護。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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