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關於中葡土地小組
(一)兩國政府同意自《聯合聲明》生效之日起,按以下
規定處理澳門土地契約及有關事項:
1、原由澳門葡萄牙政府批出的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
日以前滿期的土地契約(臨時批地和特殊批地除外)可按
行有關法律規定予以續期並收取批約費用,但續期年限不得
超過二○四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201.
203.
附件三
關於土地契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聯合王國政 府同意自《聯合聲明》生效之日起,按 下列規定處理關於香港土地契約和其他 有關事項:
除了短期租約和特殊用途的 契約外,已由香港英國政府批出的一无 九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滿期而沒有續期 權利的土地契約,如承租人願意,均可 續期到不超過二○四七年六月三十日, 204.不補地價。從續期之日起,每年交纳相 當於當日該土地應課差餉租值百分之三 的租金,此後,隨應課差餉租值的改變 205. 而調整租金。至於舊批約地段、鄉村屋 地、丁屋地和類似的農村土地,如該土 地在一九八四年六月三十日的承租人, 或在該日以後批出的丁屋地的承租人, 其父系為一八九八年在香港的原有鄉村 居民,只要該土地的承租人仍為該人或 其合法父系繼承人,租金將維持不變。
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後滿期而沒有 短期權利的上地契約,將按照香港特別 行政區有關的上地法律及政策處理,
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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