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交事務屬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原則下,澳門特別行

政區可以“中國澳門”的名義,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

通訊、旅遊、文化、科技、體育等適當領域單獨同世界各國,

各地區及有關國際性或地區性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並簽訂

和履行協定。對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有

關的、適當領域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澳門特別行政區政

府的代表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團的成員或以中央

人民政府和上述有關國際組織或國際會議允許的身份參加,

並以“中國澳門"的名義發表意見。對不以國家為單位參加

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澳門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澳門”

的名義參加。

134.

香港 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在 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 文化、體育等領域單獨地同世界各國、 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關 35.係,並簽訂和履行有關協定。對以國家 為單位參加的、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

的、適當領域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代表可作為中華 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團的成員或以中央 人民政府和上述有關國際組織或國際會 議允許的身份參加,並以“中國香港”的 136,名義發表意見。對不以國家為單位參加 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香港特別行政 區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參加。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代表,可作爲中華人民共和國政 府代表團的成員,參加由中央人民政府進行的與澳門特別行 政區直接有關的外交談判。

+

外交事務

133.

在外交事務屬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 大綱 原則下,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代表, 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團的成

参加由中央人民政府進行的與香港

特別行政區直接有關的外交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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