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中央人民政府經同香港特別行政區 航班 政府磋商作出安排,為在香港特別行政 區註冊並以香港特別行政區為主要營業 地的航空公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其他 航空公司,提供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華 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之間的往返航班。 115. 凡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與其他 國家和地區的往返並經停香港特別行政 區的航班,和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與其 他國家和地區的往返並經停中華人民共 和國其他地區航班的民用航空運輸協 116.定,由中央人民政府簽訂。為此,中央 人民政府將考慮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特殊 情況和經濟利益,並同香港特別行政區 117. 政府磋商。中央人民政府在同外國政府 商談有關此類航班的安排時,香港特別 行政區政府的代表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 國政府代表團成員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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