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任何裁判司前

任須

無需進一步证明

而須被接納為証據。

(2) 根據第 (1) 款 將証明書呈堂後,一

(2)

(c)

在未有相反証明之前 三審裁判司須

推斷証明是由 由書上說明的人簽署,並

說明的時間簽署;及

証明書卽構成書上所載一切事項的表

面証據。

(1) 凡發現從

業的人藏有度量衡器具

等等

條例 例的

了本

必須推斷該人或(

或(視乎情况)該樓宇的

用量衡器

佔用

該器具

来吧

實並非如

(2)

17

貨物 或

爲了

必須推斷該 或(視乎情

况)該樓今

三八

有該貨

除非証明事 實並非如

(3)

內或導

三点

式赎的

式供應

樣的

You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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証明;

足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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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r

供應用途

預先包裝 除非

於相手

愛第1 (2) 顺的規定加以

加以註明

的証明。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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