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透露
訴 來源
等等
(5)
沒有会
而不供給特准人員在
合理情况下可根據第24(2)(d)
求他提供的資料,
即屬犯罪,可處 罰款$20,000及監禁6個月。
(2) 任何人
(a) 明知而作出虛假報告,或
虛假或誤導資料
予執行本深列職責的 准人員,即屬犯罪,可處 罰款$ 20,000
31. (1)
綜 (3)款
第
請不得未經投訴人同意, 而 行公務的公職員外)透露
三外,總 監或特准
任何人( 除正白前 述投訴的人的
!!! |
名或 份
(a)
指荐 遹灵工 條列事情的投訴; 或
息
5 w:
或
三八
注意到
工作列事情的投訴。
海警
(2) 除菜 (3) 款
款有規定外 總監 或特 准入
如直接或 間接内執行本條例而獲
製造或商業秘密或工作程序
得 向任 何
人透露這些秘密或經
或程序,即使他不再是公職人員
܀ ܐ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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