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2 )
署,以便按照警察條例處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 將任何人扣留超過48小時而不將他起訴及提交裁判
可處理
任何人如用武力反抗或企圖逃避根據第 (1)款進行的拘捕,特准人員可使用合乎需要的武力, 執行拘捕。
出售或處
置所檢取
變的易腐壞
貨物的
27. (1) 除第(4)款另有規定外,總監或特准人員 可以他認為恰當的方式,出售或另行處置任何根據第 24條檢取的易腐壞的貨物。
(2) 凡根據第(1)款出
總監或持
准人員 可從售賣所得的款項扣除任何爲檢取 出售而引致的合理消費或開支。
扣留及
(3)
售賣所得的款項,第(2)款扣除銷費或
開支後
(a)
倘知道或在出售日期起計 之前得知誰是貨物為主
或他的指定代理人;
6 個月 月期满
可付給初主
(b)
((a)
(a) 段不適用的情况下) 須田出 售日期起計6個月期滿之後撥入政府
般牧人。
(4) 從有常 (1) 款的規定 總監或特准人員得
認為本條所適用的貨物沒有可佔價值 或其滥間激中 而將其出售不可實際 總監或特准人員可使貨物毁掉
或以他認為恰當的方式處置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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