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搜

查等等

第V

第執

部 行

24.(1) 在符合第25條的規定下,特准人員 如有合理理由相信在任何樓宇內或樓宇上有

(a)

任何度量衡器具或計量單位,是 和正在或已經觸犯第11、12、13(1)

或14條的罪項有關;

(b)

供應或擬供應作商業用的任何貨 物,是和正在或已經觸犯第16、17

或19條的罪項有關;或

(C)

任何廣告 是和正在或已經觸犯第

23 (1) 條的罪項有關,

(1) 如屬樓宇(不包括車輛或船隻)

(11)

可進入及搜查該樓宇;

如屬車輛或船隻 可截停、登上 扣留 進入及搜查該車輛或船隻,

但必須在合理的時間進行。

(2) 爲了第(1)款的目的,特准人員可

(a) 檢查或使人檢查任何度量衡器具:

(b) 檢驗任何貨物的數量,並在必要時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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