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搜
查等等
力
第V
第執
部 行
24.(1) 在符合第25條的規定下,特准人員 如有合理理由相信在任何樓宇內或樓宇上有
(a)
任何度量衡器具或計量單位,是 和正在或已經觸犯第11、12、13(1)
或14條的罪項有關;
(b)
供應或擬供應作商業用的任何貨 物,是和正在或已經觸犯第16、17
或19條的罪項有關;或
(C)
任何廣告 是和正在或已經觸犯第
23 (1) 條的罪項有關,
則
(1) 如屬樓宇(不包括車輛或船隻)
(11)
可進入及搜查該樓宇;
如屬車輛或船隻 可截停、登上 扣留 進入及搜查該車輛或船隻,
但必須在合理的時間進行。
(2) 爲了第(1)款的目的,特准人員可
(a) 檢查或使人檢查任何度量衡器具:
(b) 檢驗任何貨物的數量,並在必要時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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