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街
23.(1)
或烏
下
人貨
貨物
刊登非局認可的 任
作
貨物作本 本港商業之用的過 的目的, 以廣
貨港
本
商業
位 郭屬犯罪
罪。
(2) 對於第(1)款的控告
被控人可証明
述事項作為辯護
(a)
他是經營刊登廣告業務;
(2)
他是
営業務適
獲該廣告作
刊登之用;及
(c) 他
M
疑刊登慈黃董
精或第(1)款的
1 +
經街
23.(1)
或烏
下
人貨
貨物
刊登非局認可的 任
作
貨物作本 本港商業之用的過 的目的, 以廣
貨港
本
商業
位 郭屬犯罪
罪。
(2) 對於第(1)款的控告
被控人可証明
述事項作為辯護
(a)
他是經營刊登廣告業務;
(2)
他是
営業務適
獲該廣告作
刊登之用;及
(c) 他
M
疑刊登慈黃董
精或第(1)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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