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街

23.(1)

或烏

人貨

貨物

刊登非局認可的 任

貨物作本 本港商業之用的過 的目的, 以廣

貨港

商業

位 郭屬犯罪

罪。

(2) 對於第(1)款的控告

被控人可証明

述事項作為辯護

(a)

他是經營刊登廣告業務;

(2)

他是

営業務適

獲該廣告作

刊登之用;及

(c) 他

M

疑刊登慈黃董

精或第(1)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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