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他不知道 而在合理情况下亦無可能要求他
知道,該器具是不準確或有缺點的。
禁止製造
或供應受
量衡器具
作商業用
途
14. 除 第15條 另有規定外 任何人製造或供應
任何
(a) 不準確或有缺點;或
第 附表
(b) 不符合第二或第三附表
附表
的度量衡器具作商業用途,即屬犯罪。
江洲
某些條文
15.
不適用
刷於本系列規定時
輸出或再輸
以時出
香港以外任何地方所用的計量單位制度有
钊 第 11、15 (1) (2) 及 1 4 (0) 條 不適用於
該地方
貨物或度量衡器 器具:
9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