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他不知道 而在合理情况下亦無可能要求他

知道,該器具是不準確或有缺點的。

禁止製造

或供應受

量衡器具

作商業用

14. 除 第15條 另有規定外 任何人製造或供應

任何

(a) 不準確或有缺點;或

第 附表

(b) 不符合第二或第三附表

附表

的度量衡器具作商業用途,即屬犯罪。

江洲

某些條文

15.

不適用

刷於本系列規定時

輸出或再輸

以時出

香港以外任何地方所用的計量單位制度有

钊 第 11、15 (1) (2) 及 1 4 (0) 條 不適用於

該地方

貨物或度量衡器 器具: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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