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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燃料使用、 原料 產品及工房/設備

請詳述關於燃料使用、原料 產品及工序/設備等的擬議更改項目,以上各項在申請 現有牌照或豁免文件時背經向有關當局填報。假如申請人擬採取任何行動,以減低空氣污 染程度或所造成的影響,亦請加以說明。

6.

圖 則

請按適用情況,呈交

(1) 由 名認可人士按1:500 比例繪製的建築物區劃圖;該圖顯示擬在其間進行指定工序

的樓宇周圍建築物和地形

2.以及各排放點的位置及其相應的編號.

(2)

名合格工程師繪製的工序流程示意圖;該圖顯示物料,包括原料、製造工序中的材料、 加工材料、副產品和廢料的流程 所有排放點以及與各排放然有關的各項工序/設備, 括空氣污染管制設備等,均須清楚標明,並附以相應的備考編號。

7.

附註

(i) 主管當局可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27 條規定,向申請人發出書面通知者,要求 申請人在通知書所指定的期限內,並按通知書所指定的形式,宗交與申請書內所述指定 工序有關的其他資料。

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 14 條規定,本申請書須向社會人士公佈。但是,申請人可以在 該條例第40條所容許的範圍內,申請把本申請書內所填報的任何資料保密。

(2)

(3) 在中、英文報章刊登公告的費用,須由申請人本身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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