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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14條規定,本申請書須向社會人士公佈。但 是,申請人可以在該條例第40條所容許的範圍內,申請把本申請書所填 報的任何資料保密。
(3) 在中、英文報章刊登公告的費用,須由申請人本身支付。
(4.) 主管當局在最後一則公告在報章刊出之日起計40天後,才決定批准或拒
絕發給有關牌照。
(5)
法律规定的申請費一經繳交後,概不錢還。
(6)
任何人士,如明知資料內容不確而仍然加以填報,或魯莽作出任
何重要但不確的陳述,或故意隱瞞任何重要资料,均屬違法,並可能
受判罰款 $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