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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附表

(規例第13和第14條]

凡擬申請牌照或申請更改牌照,或擬更改或撤銷牌 照的豁免條款或條件,或根據衛生福利司指示, 擬續期換領或轉讓牌照和因吊銷豁免而須申請 牌照,都須在報章刊登下述資料

項目:

申請人姓名和地址。

擬在其間進行指定工序樓宇的地址,

三 申請指定工序的類別。

在同一樓宇内所進行的其他指定工序和有關的牌照或豁免文件 號碼。

五 必須在註釋中說明可查閱有關該項申請資料的地點,以及可索

取有關擬進行的工序、空氣質素指標的詳細資料和反對該項中 請的指定表格的地點。任何人士如擬反對該項申請,必須在申 請事項公佈之日起計30天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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