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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a) 本豁免文件分為三部份,即A部(豁免文
件本身
B 部(工序說明)和C部(條款和
(b)
(C)
(d)
條件)等三部份
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观條規定: 管當局可藉發出書面通知書,訂定與本 豁免文件有關的條款和條件。况藉這辦 法而訂定的條款和條件,均列載或加附 在本鹑免文件c部内
根據空氣污染條例第21條規定,倘供 進行指定工序用的樓宇有所改建或更 改,則本豁免文件即告失效。屆時,豁 免文件持有人必須依據該條例第14條 規定,向主管當局申請領取牌照。
任何樓宇的業主倘被法庭裁定違反該條 例第十九條第(3)款的規定可能受判罰 款$5,000元並且在 經定罪後,根據該 條例第 20 A 條本豁免文件即告失效。
(e)
豁免文件持有人如違反本豁免文件的任 何條款或條件 以及被法庭裁定違反 第30A條的規定時可能受判處罰款$20,OCC
而持續觸犯該罪項時,則另加按日計
罰款每天$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