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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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987年空氣污染管制(指定工序)規例
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18條呈遞的轉讓牌照申請書
(規例第4條]
致:主管當局
1. 我們是申請書簽署人, 即下述牌照持有人和有意承讓人。茲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18條
規定,聯合申請轉讓所需牌照以進行下述指定工序。我們謹此聲明,有關下述指定工序的資料 包括任何姻囪和有關設備、任何空氣污染物的性質和排放情况 燃料使用、原料和產品均無實質更
改;而下列申報的資料,均正確無誤。
茲附上申請費$100.
日期: 九
。
申請人簽署: (一)
持牌人
姓名:
(=)
有意承讓人
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