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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主管當局有權批准、或加以修改後才批准、或拒絕有關申請。如屬申請更改或撤銷任

何豁免條款或條件,主管當局最少須在最後一則公告在報章刊出之日起計30天後,才 決定批准或拒絕該項申請。此外,如屬申請更改牌照主管當局最少須在最後一則公 告在報章刊出之日起計40天後,才決定批准或拒絕有關申請

(5)

法律規定的申請費一經繳交後,概不發還。

(6) 任何人士,如明知資料內容不確而仍然加以填報,或魯莽作出任何重要但不確的陳

述,或故意隱瞞任何重要資料,均屬違法,並可能受判罰款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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