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4)
燃料使用、原料、產品及工序/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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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詳述關於燃料使用、原料 產品及工序/設備等的擬議更改項目。以上各項在申請 現有牌照或豁免文件時業經向有關當局填報。假如申請人擬採取任何行動,以減低空氣污 染程度或所造成的影響,亦請加以說明。
則
請按適用情況,呈交
(1)
由一名認可人士按1:500 比例繪製的建築物區劃圖;該圖顯示擬在其間進行指定工序 的樓宇周圍建築物和地形,以及各排放點的位置及其相應的編號
(2)
་
由一名合格工程師繪製的工序流程示意圖;該圖顯示物料,包括原料、製造工序中的材料、 加工材料 副產品和廢料的流程。所有排放點以及與各排放點有關的各項工序/設備,包 括空氣污染管制設備等,均須清楚標明,並附以相應的備考編號
。
7.
附
註
(i) 主管當局可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27條規定,向申請人發出書面通知書,要求 申請人在通知書所指定的期限內,並按通知書所指定的形式,室交與申請書內所述指定 工序有關的其他资料。
(2)
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14條規定,本申請書須向社會人士公佈。但是,申請人 可以在 該條例第40條所容許的範圍內,申請把本申請書內所填報的任何資料保密。
(3) 在中、英文報章刊登公告的費用,須由申請人本身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