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在全面實施聯合聲明中所載有關居留權的條文前,仍有若干事

情有待處理。英國政府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已同意,擬議中的法例

所提出的安拼僅屬過渡性質,旨在應付當前的需要,即是把居留權加

註在由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簽發的英國國民(海外)護照及身份證明

書內。當局會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再度提出立法建議,使享有香 港居留權的各類人士於該日與聯合聲明附件一第十四節內所載的一致

閘國政府均同意,探取按部就班的方法,使有關香港居留權的條文

完全與聯合聲明所載的一致,是有利於本港順利過渡的。

10.

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香港人便根據聯合聲明附件一第十

四節所載的有關條文而獲得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居留權。根據該節的

規定,下列三類人士可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居留權:

所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之前或之後在香港出生或經常

在香港居住連續達七年或以上的中國國民,以及上述中國

國民在香港以外地方所生的中國籍人士;

所有任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之前或之後經常在香港居住連 續達七年或以上,且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其他人士,以

及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之前或之後上述人士在香港所生

年齡在二十一歲以下的 子 女 ;

任何其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之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權的 入士。

可們其可

獲本條例草案賦予香港居留權的大多數「香港永久居民」, 根據上述第一類別的規定繼續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居留權,因為他們 是在香港出生、或經常在香港居住連續逑L年或以上的中國國民。其 他根據目前條例草案界定為「香港永久居民」的非中國籍人士,亦可 根據其他類別的規定而保留其居留權。

12.

但在玃擬議中的法例賦予香港居留權的人士當中,可能有極少 數的人士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後不再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居留權 因為他們未能符合聯合聲明中所載的有關規定。這些「香港永久居 民」由於並非中國國民,故並不屬於第一類人士,同時又不符合第二 或第

符國

3

Share This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