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在旅行證件上加註居留權的安排,是根據中英聯合聲明附件 第十四節的有關規定而作出的。有關的條文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有 居留權的人士,可獲發給註明其居留權的永久居民身份證,而持有香 港特別行政區永久居民身份證的人士,可獲發給列明這項事實的旅行 證件,作為他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有居留權的證明。由於這項加註顯 示證件持有人可以自由返回香港,因此對其他國家是否接納英國國民 (海外)護照以及是否繼續接納身份證明書作為一九九七年之前和之後 的國際旅行證件,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6.

當局須在香港法例内加入「在香港有居留權」字眼,然後方能

發出加註香港留居權的永久居民身份證,以支持英國國民(海外)護照

及身份證明書上居留權的註明。由於修訂的法例條文是實施英國政府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旅行證件所作安排的一部分,因此修訂的原

則是以兩個政府在聯合聯絡小組中的討論結果為根據的。在聯合聯絡

小組第六次會議上,雙方已確定了對有關建議具體原則的共同理解。

7. 現在向本局提交的人民入境(修訂)(第二號)條例草案,旨在把

在香港的居留權解釋為在香港入境及在香港留下的權利,以及免受遞

解或邐送離境的權利。這個定義包含了居留權一詞在一般理解上的所

有涵義,包括免受遞解的自由。這條條例草案亦為所有現時人民入境

條例界定為「香港本土人士」或「華籍居民」的人定下新的身份,稱

為「香港永久居民」。 一般來說, 「香港本土人士」是為數達325萬

在香港的英國屬土公民,而「華籍居民」則包括在香港居住七年或以

上的華裔人士,人數共174萬。這種新身份的人上都會獲得上述的居

留權。因此,現時「香港本土人士」享有的免受遞解離境的權利,將

擴展至「華籍居民」身上。本條例草案修訂原有條例遞解離境的規定

使現時定義為「華籍居民」的人士亦可享有免受遞解離境的權利。

8.

用新的「香港永久居民」 一詞來代替「香港本土人士」及「華 籍居民」,

消除了以英國國籍來劃分兩類香港居民的差別。通過這項

法例後,所有在香港有居留權的香港市民,都可成為「香港永久居民 Į 並可獲發給永久居民身份證。這項名稱上的改變,須由修訂原有 條例及其他法例的若干部分來加以確定。有關的修訂載於本條例草案

内,不過,修訂部分對條例的內容並無重大的影響。有關法例修訂的 解釋,載於條例草案的摘要說明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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