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七年四月八日立法局會議席上
二讓一九八七年人民入境(修訂)(第二號)條例草案時 保安司致辭全文
主席先生:
我謨動議二讀一九八七年人民入境(修訂)(第二號)條例草案。
2.
本條例草案是補-
一九八七年人事登記(修訂)條例草案的。
這兩條條例草案為香港法例引進了重要的措施。「居留權
L
3.
詞
將會首次在法律上用於香港人身上。約有五百萬香港人會獲得此
項權利,他們可享有入境,並可在不受入境規例限制的情況下在港
居留。他們不會被遞解或還送離境。這類人士將被稱為「香港永久居
民」。這個新名詞的中英文意思,都是很容易理解的。 「香港永久居
民」將獲發給永久性身份證,證明他們有權在香港居留。擬議法例中
的安排,將有助於確保香港人無論在一九九七年前或後前往外地旅行
時,都可享有方便。
4.
為確保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及身份證明書的人士在過渡期
及在一九九七年後可繼續享有同樣的旅行便利,英國政府和中華人民
共和國政府已在中英聯合聯絡小組會議中就這些證件及有關事宜的安
排進行了討論。兩國政府同意在英國國民(海外)護照上加註,說明護
照持有人有權在香港居留。經兩國政府同意的加註措詞如下
「本護照持有者擁有第XXX號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該身份
證載明持證者在香港有居留權。
擬議中的法例修訂是符合此項協議的,也是由於頒布了一九八六年香
港(英國國籍)令而作出的。頒布香港(英國國籍)令,使到與聯合聲明
連帶發表的聯合王國備忘錄得以生效,而且也可讓當局可從一九八七
年七月一日起簽發新的英國國民(海外)護照。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這
日子,對現時「華籍居民」所使用的身份證明書來說,也是同樣重
要的。當局已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同意,可從該日起至一九九
七年六月三十日止,邂鹱簽發有效期達十年的身份證明書,而持有人
可繼續使用這份證件直至期滿為止。身份證明書內亦會註有類似我剛 才所說的英國國民(海外)護照內加註的居留權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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