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安庇專員辦事處在辦事程序方面,應以尊重個人隱私,不拘形式 及辦事快捷為準則。安庇專員應盡速將支持有關投訴的初步或最 後結論,以及建議採取的補救方法,告知有關部門或政府人員, 並將適當的副本送交申訴者。此外,安庇專員辦事處亦須監察補 救行動的執行及其成效。

7.

現行的申訴途徑,即行政立法兩局議員辦

即行政立法兩局議員辦事處申訴部、市政局 接 見市民處、投訴警方事宜監察委員會、區議會及政務總署轄

政務處有關處理申訴的功能

申訴的功能,在成立安庇專員辦事處後均可撤 消。市民根據若干條例可向總督提出正式上訴的有關規定亦應予 以檢討,但此等上訴途徑連同向總督、英國外交及聯邦事務部大 臣及英女皇申訴的權利,大致上應予保留。

市民必須仍然可以透過兩局議員常務小組或立法局議員小 組,向立法局議員提出有關政策方面的投訴。廉政公署應予以保 留,以處理其權限範圍以內的違法行為。

為 。在安庇專員辦事處與 政公署及其他機構之間,應按需要設立轉介個案程序,以避免各 機構之間在權限方面發生爭執或在調查工作上出現阻延。

主席先生,如要順利設立一個安庇專員辦事處,提供令市民滿意 的服務,我在上面所提出的意見,只是其中幾項必須審慎考慮的問 部份,但 题。安庇專員辦事處的設立,雖只是整體政制改革的其中一部份 對於加強香港政府的開明形象來說,卻是重要的步驟。這會比我們現 影 有的申訴制度更為有效及更具效率,並可減少申訴制度受政治因 響的危險。然而,我們必須知道,安庇專員所獲授予的權力將由他一 個人或其辦事處這個實在可算是不屬於政府架構的體系單獨行使,但 我相信這些權力應可獲得公眾人士接受及可以予以監管。透過公眾人 士的不斷監察及立法局對安庇專員辦事處所從事活動及工作成績的評 論,將可消除安庇專員可能會濫用權力的危險。

任何政府均必須致力使市民相信他們有一個負責任及順應民情的 政府,倘若設立安庇專員可以達成這 一個目標,我們必須願意作出此 方面的努力。提出申訴是人類的本性使然;而能夠適當地處理市民的 申訴,因而獲得有建設性成果的政府,才是高明的政府。

(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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