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者,廉署在八五年接到有關政府部門和公共機構投訴中,有 1 483宗是屬於非貪污性的個案,我認為這些個案由明政專員接辦會 更為適當,而效果亦會更佳。

最後,由於明政專員具有獨立的權力及超然的地位,其工作不受 任何壓力影響,當能更有效地處理社會不公平的投訴,並且可以建立 市民的信心。

或許有人滘心,設立明政專員後,其他投訴途徑的吸引力可能會 因而減低,其實,當局若能詳細釐定明政專員的職權範圍及訂明其專 責處理的特殊個案,則可免出現與其他渠道重疊的現象。

基於上述原因,我相信明政專員的設立,將有助於鼓勵市民勇於 申訴的精神,以及政府進一步維護社會公義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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