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設立「明政專員公署」的主要目的,是加強申訴制度在市民 心目中的公正無私形象,因此我深信該專員應該是一位德高望重、公 正不阿的人士 當然如果他亦熟悉政府機構的複雜運作情況,將會有

所幫助。

不過,我認為這不是必須的,因為他會由一組對處理投訴具 有豐富經驗及熟識政府組織的人員協助處理工作

為確保該專員擁有 獨立的形象,應給予他較長的任期,例如五年,而罷免該專員的程序 應與罷免最高法院法官的程序相若。

總括而言,我相信設立「明政專員」可提供一個整體和全面的申 這個特 訴渠道,而這是目前所欠缺的。他亦可減輕各級議員的工作 別設立專責處理申訴的機構可向市民證實,政府確實有意開放和合理 化行政程序,從而加強市民對申訴制度的信心,並使他們相信本港政 府決意發展為一個開放而又負責的政制。

是理從一

有關「明政專員」 職的細節問題,仍需進行更詳細的擬訂,我 認為他應由立法局主席委任及向立法局主席交代,同時必須是一位具 有崇高操守和醫望昭著的人士;在這方面來說,最高法院的法官或者 是適當的人選

主席先生,我想正式表明,我贊成設立一位擁有-

分調查權力以 處理申訴工作的「明政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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