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的一項分析是,這項建議是否成功,主要是視乎能否籌劃出 個足以迎合香港人和香港政治體系需要的港式安庇專員或明政專員 制度。換句話說,該制度不能夠是,亦不應該是,紐西蘭、加拿大、 北歐或英國此類制度的翻版。
因此,原則上我贊同在香港設置明政專員的構思,但我認為政府 務須首先就下述問題擬備詳細報告,例如,這樣的一個組織怎樣才可 以在現行的行政架構中有效地運作,除現行的投訴途徑外這個加設的 途徑其營運費用是多少,除立法局議員外,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的議 員以及各區區議會區議員可否將投訴個案轉交明政專員,這個制度對 香港發展中的代議政制長遠來說在政治上有甚麼影響等
。
此外我又認為,這樣詳細的報告,必須在最終決定是否成立明專
員前公佈週知。
-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