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如果明政專員只處理由立法局議員轉交的申訴,我會支持 設立「明政專員」的建議。為免明政專員毫無選擇地接受申訴,以致 工作過量,不能有效地執行工作,這個過濾或審查的程序是必要的。 事實上,這種方法與英國國會明政專員的做法相符。而且,我更建議 當局在訂定本港明政專員的職權範圍時應以英國明政專員的職權範圍

為藍本。就是說,

就是說,(a)須立法規定他的權力;(b)投訴人須先向立法局 議員申訴,再由議員將個案轉交明政專員處理;(C)明政專員不得主動 處理或直接接受市民的申訴。

雖然申訴是由立法局議員轉交明政專員辦理,但並不表示立法局 可以或應該干預明政專員的工作。反之, 一如我刚才指出,明政專員 的調查結果便是最後的決定。

總括而言,我想強調一點,就是必須符合上述條件,我才會贊成

設立明政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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