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七年四月八日立法局會議席上

陳壽霖議員致辭全文

主席先生:

休會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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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有門」諮詢文件

沒有一種制度是十全十美的。雖然在本港現行各種申訴制度下,

市民可透過多個途徑投訴政府部門處事失當,但肯定仍有可以改善的 地方。或者其中一項辦法是,在現行制度外增設明政專員。雖然我認 為設立明政專員對處理有關政府處事失當的投訴的現行辦法可以有所 改善,但我想指出,我們不應視之為問題的終結,明政專員絕對不會 是能解決投訴人及申訴人的所有困難的萬能靈藥。

諮詢文件並沒有明確敘述明政專員公署在權力及職權範圍等方面 而言將會是一個怎樣的組織,這一點是可以理解的。既然手頭沒有這

些資料,對於設立明政專員的建議,我感到很難決定支持與否。不 過 這項建議必須符合以下兩項條件,我才會予以接受。

首先,如果設立明政專員,當局必須給予他足夠的權力,以不少

於現時賦予行政立法兩局議員的權力為準,這樣他才可以有效地執行

職務。除了必須給予他調查的權力外,亦須清楚規定(最好是立法訂 明)明政專員的調查結果及建議是最終的決定。換言之,投訴人如選

擇向明政專員求助,便須接受及尊重明政專員的決定,並視之為最終

的決定,除非投訴個案由司法部接辦,否則投訴人不能再提出上訴。

理由很簡單,我們必須緊記,設立明政專員的目的是改善現行制度,

如果他的決定可被駁斥,投訴人亦可往別處求助,明政專員便會成為

現行申訴制度的其中一種申訴途徑,這等於完全違背設立明政專員的

原意。

( I )

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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