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等情況下,香港必須謀求有效辦法,為現居於本港難民營的 難民安排移居地和遏止難民乘船來港。為達到上述目標,本人現建 議當局認真考慮採取下列各項行動:

首先,當局必須促請英國政府收容數目較大而屬於下列類別的滯

港難民:

(i) 有親屬(根據東方人的親屬觀念)在英國者;

(ii) 較早時已獲英國選定移居該國,但卻拒絕前往者; 及

(iii) 「很難移居別處」者,特別是來自北越的難民和經濟移民。

英國政府如採取上述行動,其他收容國一定會效法,放寬規定,

收容更多滯港的越南難民。

第二,作為一項長遠的解決方法,港府必須促請英國政府外交 途徑,主動與越南政府商討有關將難民遣返本國的問題。為使這項外 交行動更為有效,英國政府或可說服其他國家和聯合國難民專員公 署,一同參加會談。

第三,本港政府現在適宜重新考慮,香港應否繼續嚴格遵照第一 收容港的原有概念來承擔責任。這個概念是基於一項原先達成的協 議:第一收容港,主要是香港、泰國、馬來西亞、印尼及菲律賓,須 收容所有抵達其領域的越南難民,該等國家不應將難民船拖出公海, 也不應拒絕為他們提供庇護所。這些難民將獲安置在聯合國難民專員 公署所管理及資助的難民營内。然後主要收容國便會依次將難民分 類,為他們尋覓永久居留地。由於英國是該協議的締約國,而香港是 英國屬土,故成為第一收容港之一。

然而,該協議已日漸瓦解,很多締約國都沒有貫徹遵守協議的規 定。不少收容國單方面制定日益嚴格的收容準則,以企圖避免遵守協 議。基於上述情況,很多居住在本港難民營的越南難民,因為不能符 合這些嚴格的規定而無法獲得移居海外。在採取嚴格的收容準則後, 美國去年便未能從香港選出足夠的難民,來填滿其收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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