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草擬的第三十條並無規定,倘涉嫌貨物物主未有遭起訴,政 府有責任將-

公程序通知物主。不過,我們認為,除非物主已向政府 表示,不須將此等事通知他,否則政府應向物主提供一份書面通知。 倘事件中物主不只一位,則通知其中一位便已足夠。

主席先生,我陳辭如上,謹支持當前動議。

一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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