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七年一月七日立法局會議席上
李柱銘議員致辭全文
主席先生:
一九八六年商品說明(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局議員為研究一九八六年商品說明(修訂)條例草案而成立 的專案小組,原則上支持該籐例草案。我們特別歡迎擬議新的第十六 C條有關向商镖持有人透露涉嫌違反該牒頻的資料情窳的規定。這對 原來的商標持有人採取民事法律行動對付牽涉冒牌貨的人有所幫助, 因而會提高香港在國際貿易上的形象。在詳細研究該籐铡草案後,我 們提出數項修訂,全部均獲政府採納。鍾沛林議員會於委員會審議階 段動議修訂。現在我想就其中三項修訂,即第十六A、第十六 B 和 第 三十条,分別加以詳盡說明。
第十六A條授權政府,在放置涉嫌貨物的任何樓宇或貨箱加鎮或 封牒,以扣留該等貨物。我們絶對明白,政府有實際需要在原地扣留 若干涉嫌貨物,例如會腐爛的、沉重的或體積龐大的貨物,但我們亦 清楚了解,有需要保障樓宇或貨箱的物主,免招不必要的損失,和將 不便減至最低。我們歡迎政府保證,說以往很少有在原地扣留涉嫌貨 窃
而即便扣留也只是為期數天。因此我們認為須增加一項條款,規 定倘扣留貨物逾一星期,便須獲樓宇或貨箱物主或其獲授權代理人的 書面同意,這樣對各有關方面是滿意的安排,並可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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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 B 條賦予認可人員選摘檵和進入樓宇權,這些人員實際上 會是香港海鬩的工業主任。我們相信,這項規定會將執行商品說明條 例所需的執法和行政程序加以簡化,但我們亦希望香港海關裡的人手 和財政資源能獲得最好的調配。第一步要做的或許是為該部門作一個 衡工量值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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