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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 87 – 12: 15

改其在世界各地的會計制度,甚或須全面重組業務。由於這種做法花

蠻甚鉅,有關公司可能會認為不得不另謀對策,寧可結束在本港的業

務。這些承保公司不懂歷史悠久,而且享譽國際,如果一旦撤離本港

肯定會有損本港作為金融及保險業中心的利益

8.

所以,我們所需要的,是一個實際的解決方法,一方面能使信 譽超瞽的海外公司繼續留在香港,同時亦能保障本港保戶的利益。我

們的結論是,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應該保留,作為一般做法的依據。不

過,當局亦應賦予保險業監督酌情處理權,讓他可批准淮海外承保人在

申請時,只須在所置的帳目上,列明有關其在本港經營長期保險業

務的資產及負債情況,而毋須列明全球業務的帳目。這是本條例草案

的主要目的。除此之外,本條例草案亦載有一些附屬條款, 以便在有

需要時,當局有權修訂或修改第三附表對帳目方面的規定。

7.

保險業監督在行使其酌情處理權時,將會採用一套准則。這套 准則霪顧及承保人的財政狀況、承保人在香港的長期保險業務的範圍

承保人註冊國家的有關當局,在這方面的監管質素,以及其他有關

的情況。這套准則將會發給有戆申請者參考。

8. 各項修訂建譏已獲保險業諮詢委員會及香港壽險總會的支持。

9. 主席先生,我想強調這次修訂要是獲得通過,對有關的外國承 保人在本港的保戶而言,雖然不會提供更佳的保障,但亦不會令現時 所提供的保障水平降低。所置的帳目,同樣方便保險業監督在證實 有需要時,取得所需資産,以償付這些承保人在本港的債務。一向以 來,當局與各公司註冊國家的監管當局保持聯絡,藉以普遍加強對保 戶的保障,將來亦會繼續如此。

10.

使收

最後,草案亦尋求增訂一項新規定,為要保障保險業監督, 其在根據條例輿實執行監督職實時,免受追討賠償。此項規定類似收 繡於銀行業條例的規定。

11.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此項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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