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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調查員調查時,其人員及代理是有責任向該調查員出示公司的帳簿 和文件的。該條文並賦予查員若干權力,使他可以查問經宣誓的人 士。根據經驗,這些權力並不足夠。首先,調查員如果想對任何非公 司人員、代理或僱員的第三者在宣誓後進行查問的話,他便要向法庭

申请,而這是一項頗為費時的程序。第二,法庭並沒有明確的權力,

可以潸令第三者將 任何帳鄒或文件交給調查員。

6.

因此,條例草案提出修訂第一四五條的建議,以便赋予調查員

權力,使他可以對任何他認為擁有,或可能擁有有關資料的人士在宣

響後進行查問,或着今這些人士出示帳簿及文件,以協助調查。 草案

並增設一條文,規定當調查員有-

份理由相信曾有未予透露但是有關

的交易進行時,他有權者令正接受調查的公司的董事, 出示關於他在

任何財務機構所擁有的戶口的文件。草案第七及第八條建議修訂公司

條例第一四六及一四七條, 便調查員除透過提交正式中期報告的方式

外,還可把顯示任何法團為公眾利益計而應進行民事訴訟程序的情事

通知財政司。就刑事罪行方面來說,類似的權力已有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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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案中受接寫公司所欠債務優先獲得償還的次序

7.

主席先生,有關清盤公司所欠債務的償還次序,在公司條例第

二大五條內已有列明,而第七十九條亦規定,在根據以浮動抵押作趱

保的契據而委任破産管理人的情況下,債務仍須按照上述次序償還。

但條文所引起的疑問是當有關公司停止業務,浮動抵押變為固定抵押

時,

上述債務償還次序是否仍然繼續適用。本條例草案旨在修訂第七

十九及第二六五條第(3B)款,以澄清此點。

8.

公司法列改革常務委員會向各有關人士諮詢後,已同意本草案

內各項修訂

9.

相信各位讓員亦記得,公司法例改革常務委員會至今已發表兩 份報告畫,載有多項修訂公司條例的建議。那些尚未在本草案提及的 現正由有關當局積極研究,進一步的修訂建議屆時將會再提交本局 討論。公司條例的修訂工作,大有進展,而公司法例改革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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