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七年一月七日星期三立法會讓席上
財政司霍克誠致辭全文
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三十二章)
九八六年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主席先生:
2.
我謹此動讓二一九八六年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對公司條例所載關於帳目的提交事宜、調查員的權
力及破産案中受接管公司所欠債務優先獲得償還的次序等條款,作出
修訂。
每年帳目的提交
3.
根據公司條例第一 二二條的規定,向任何股東大會提交帳目的
期限,目前是九個月,而對經營海外業務或擁有海外股權的公司來說,
則是十二個月。鑑於目前的會計程序,特別是與電腦化有關的程序,
頗為先進,故當局認為上述期限實在過寬。
4.
。
故此,草案建議將提交公司帳目的期限,劃一定為六個月。所 有這些帳目須在公司的股東年會提交省覽,而非在任何股東大會提交 但法庭可根據任何理由,在認為適當時將限期延長,或批准有關公 可將帳目向任何股東大會提交。為容許有一段合理的過度期間,當局 建議若通過有關條例,這些新規定不應適用於條例實施後開始的財政 年度之前的任何期間。
調查員的權力
5.
至於調查員的權力,公司條例第一四五條規定,一間公司在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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