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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八七年一月七日立法局會議席上署理布政司霍德致詞全文
香港法例第二六八章刊物管制綜合條例
·九八六年刊物管制綜合(修訂)條例草案
主席先生:
我動議二讓一九八六年刊物管制綜合(修訂)條例草案,跟着, 我便會動議一九八六年公安(修訂)條例草案。為了避免重覆,我現在 把兩草案一同討論。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律政司告知本局,行政司檢討 九八六年刊物管制綜合(修訂)條例草案的工作,進展良多,而且可望 在本屆會期上向本局提交條例草案。現在檢討工作業已完成,並在今 天提出這兩項條例草案。
刊物管制綜合條例是在一九五一年頒布的,當時有兩個目的: 將管制報刊的一九三八年緊急措施規例的條款納入具體法律中;以及 將有關報刊註冊、印刷及出版的當前法律綜合起來。
因此,該條例包括兩類規定: 一類是關於報刊的管制;另一類 是關於報刊的註册。
首先,讓我簡述當局打算廢除的主要管制條文,相信這樣會使
各議曼較易明白。
該條例的第三條規定,印刷或出版誘使他人犯罪或參加非法會 社的刊物,即構成罪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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