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塵埃沉着病(賠償)條例第三十六條列明,條例第三十五條

所規定的徵收率,可由立法局決議修改,而第三十六條第3款則規定

修訂後的徵收率,須在決議刊登憲報後三十日開始生效,即這項決議

會在一九八七年二月九日生效。

主席先生,我謹此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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