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肺塵埃沉着病(賠償)條例第三十六條列明,條例第三十五條
所規定的徵收率,可由立法局決議修改,而第三十六條第3款則規定
修訂後的徵收率,須在決議刊登憲報後三十日開始生效,即這項決議
會在一九八七年二月九日生效。
主席先生,我謹此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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