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當局又向香港政府表示,已持有「流動漁民上下岸證」的

水上新娘,如欲與丈夫團聚,可申請往香港定居的出境證,並可獲得

批准。廣東當局會在三年内作出安排,根據這些水上新娘結婚日期的 先後,分批發給出境證。申請人須經她們在中國的親屬或經香港或中

國的漁民協會,向她們戶籍所在的廣東嬈內縣或市的公安局申請。 申請人一旦獲得廣東公安局的批准,便須經其戶籍所在的漁港返回

中國,領取她們的出境證,然後在廣東當局指定的期間內經羅湖進入

本港。水上新娘除非辦妥正式手續,否則不能改變她們在香港的地位

在香港水域的水上新娘,若發現是沒有「流動漁民上下岸證」

的,當然便會被遣返中國。

香港政府歡迎這個解決辦法。在這個計劃下,合資格的水上新 娘將按照所述的程序在一段時間後便得以在香港定居。這個計劃現已 付諸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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