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項問題
一九八七年一月十四日立法局會議席上
教育統籌司布立之給何錦輝議員所提問題的答覆
何錦輝譏員間:自從政府於一九八一年六月通過經修訂的僱傭條例, 規定僱主給予女僱員有薪超假後,曾否檢討該法例能否為懷孕女工提 供有效的保障,如曾進行檢討,所得結果如何?
主席先生:
這法例自一九八一年六月生效以來,當局曾先後作過四次檢討
第一次檢討工作在一九八二年五月進行,當時是根據僱主及僱 曼國體提出的意見而對法例作出全面的研究。檢討所得結論是,法例 的條文能逮到其目標,但在産假的計算,以及産假期間遇有法定假期 時,是否享有支薪權利方面,則有不明確之處,須要作出輕微的修訂 這些修訂獲得勞工顧問委員會贊同,並於一九八四年七月立法通過。
當局其後再於一九八三年及一九八五年檢討這條法例,而最近 一次的檢討工作,在去年年底完成,其目的是研究法例是否須要為女 僱員提供額外保障,避免她們在懷孕初期道解儷,以及研究是否應該 訂定條文,容許女僱員在分娩後,而本人又希望的話,可提早復工。 勞工處現在會就這兩方面的建議,諮詢勞工顧問委員會。
有關執行這條法例的投訴,只佔勞工處勞資關係組所處理的投 訴案中很小的部份。在一九八六年,共有129宗,較一九八五年的路 少,並且不及總投訴數目的0.7%。從這些投訴的分析來看,並無證摅 顯示僱主利用這條法例逃避責任。而大部份的投訴,是由於誤解法例 中的條款而産生的。
勞工處是會繼續不時檢討這條法例 的 。